五建公司一處屯留項目部「6.28」運輸死亡事故

   時間:2014-03-11 23:25:35
五建公司一處屯留項目部「6.28」運輸死亡事故簡介
      2006年6月28日5時24分,中煤第五建設公司第一工程處屯留項目部在施工屯留煤礦北進風立井中因吊桶接近工作面時超速過放發生一起……
五建公司一處屯留項目部「6.28」運輸死亡事故正文
  

 
 2006年6月28日5時24分,中煤第五建設公司第一工程處屯留項目部在施工屯留煤礦北進風立井中因吊桶接近工作面時超速過放發生一起運輸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事故時間:2006年6月28日5時24分
 事故地點:屯留煤礦北進風立井
 事故類別:運輸(立井提升)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介:劉某,男,22歲,掘進工,農協工,初中,2003年9月參加工作,三級培訓
 一、事故經過
 2006年6月28日5時24分,第一工程處屯留項目部北進風立井正常出矸時,由於絞車司機精力不集中,吊桶下行接近吊盤時未按規定減速,下行自動減速保護裝置失靈,監護司機睡覺,吊桶高速下行,快速通過吊盤直至井下工作面,撞倒違章穿越吊桶運行區域的劉某,傷及其腹部和兩腿上部,經搶救無效於當日6時45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絞車司機李永嚴重違章操作,高速下行,不按規定及時減速,吊桶落底后聽到停車信號方停車,造成井底余繩約10米。
 2、吊桶運行中人員在工作面違章穿過吊桶提升區域。
 (二)間接原因
 1、提升絞車八大保護下行自動限速裝置失靈,失去限速保護作用。
 2、監護司機陳淑蘭嚴重違紀,班中睡覺失去監護作用。
 3、現場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管理松、紀律松現象。
 三、防範措施
 (一)在項目部範圍內,立即通報事故,認真吸取教訓,端正思想認識,堅決把安全生產擺到各項工作的第一位。
 (二)立即組織項目部全員安全培訓,認真學習安全方針、法規、《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指令、通知、規定,領會精神實質,把上級的要求和規定真正落實到實處,對主提絞車司機、信號把鉤工等工種人員單獨集中培訓,學習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操作規程,增強責任意識,提高操作技能。
 (三)立即開展以科隊為單位的四查、四糾活動,一查思想,安全第一思想是否牢固,從每個幹部、每個工人安全意識、安全責任、工作作風,對照找差距;二查制度落實,排查自己和他人有無違反各項制度行為;三查崗位人員有無違紀違章行為;四查施工現場各類隱患。各科隊認真組織、記錄,每個幹部、職工都要有書面四查情況及整改保證,從而糾正違規、違章、違紀行為。
 (四)全面貫徹落實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
 1、組織精幹人員對提升絞車各項保護全面檢查一遍,對存在問題立即組織檢修,確保各項保護靈敏可靠,凡八大保護之一發生故障失靈的及後備保護不起作用的,一律停止運行,及時檢修恢復後方可運行。
 2、對提升司機實行雙監護。
 一是強化安全責任意識,嚴禁隨意離崗、睡崗和疲勞操作,二人輪流操作,每次操作時間為1.5小時,要始終保持頭腦清醒、精力集中,一人遵章操作、一人監護工作狀態並及時認真做好絞車的運行記錄。
 二是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利用先進監控設備,實現對絞車房、井口房24小時現場監控不間斷,發現違章、違紀行為和突發情況,立即發出警告糾正,採取果斷措施。
 三是增強安全巡查,突出檢查密度,隨時制止糾正「雙違」行為。
 四是井上口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實行相互監護制度,密切注意對方工作狀態。
 3、對井上下信號、把鉤、班長、安全員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認真複查一遍,使制度和規定既全面又簡單明了,便於記憶和操作,不全的要健全補充細化,進行安全培訓,使施工現場各崗位人員安全責任落實,分工明確。4、認真落實每班安全員安全職責,明確檢查範圍及要求,對現場查出隱患及時向隊、調度室反饋,隊、調度室要立即安排處理,班后必須詳細填寫安全檢查記錄。
 (五)項目部領導幹部及生產管理人員,加大對施工現場巡迴檢查力度,每班不少於4次,重點檢查設備運行情況,人員上崗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六)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把責任落實到每一崗位、每一幹部、每一道工序,重新補充修訂崗位安全質量作業標準,上標準崗、干標準活,以優質的崗位工作保證安全質量目標實現。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這起事故發生在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下發之後和公司「安全生產月」活動期間,性質惡劣,教訓深刻。為嚴肅紀律,追究責任,堅決遏制立井提升事故頻發的勢頭,確保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對一處「6.28」事故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理。
 (一)五建公司對「6.28」事故一處有關責任人的處理
 1、一處處長、黨委副書記。對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貫徹執行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並罰款5000元;
 2、一處黨委書記兼副處長。對貫徹執行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等有關制度監督管理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並罰款5000元;
 3、一處機電副處長。對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貫徹執行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4000元;
 4、一處安監處長。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4000元;
 5、一處副處長兼屯留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第一安全責任人。對上級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執行不到位,對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8000元;
 6、對事故單位第一工程處,按照公司〔2005〕18號文和〔2006〕97號文有關規定,給予罰款8萬元。
 (二)一處對「6.28」事故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處理
 1、屯留項目部副經理,主持屯留北風井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4000元;
 2、屯留項目部黨總支副書記。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3、屯留項目部安全副經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4、屯留項目部機電副經理。對公司《關於立井施工安全管理的專項規定》貫徹執行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5、104隊隊長。對當班生產布置不細、要求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6、104隊黨支部書記。安全教育管理職能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7、104隊當班帶班副隊長。現場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8、屯留項目部機電科副科長。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9、駐屯留項目部安全特派員。對安全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10、屯留項目部北風井安監站副站長。對上級文件貫徹執行不力,安全檢查、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11、屯留項目部機電科副科長。安全管理不到位,進風井3.5米絞車下行自動減速保護裝置失靈沒及時安排組織修復,仍繼續提升運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
 12、104隊當班班長。現場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罰款2000元;
 13、絞車司機。違章操作,吊桶高速下行沒有及時減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給予其留用察看兩年處分,並罰款5000元;
 14、絞車監護司機。違反勞動紀律,上班睡覺,沒有起到監護作用,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留用察看一年處分,並罰款3000元;
 15、104隊當班工人劉某。在井下工作面違章穿越吊桶運行區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又一直接原因。因其已經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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