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水量

   時間:2014-03-11 12:09:34
消防用水量簡介
        消防用水量是指撲救火災時所需的消防供水強度,是根據火場用水量的統計資料確定的。   ……
消防用水量正文
  消防用水量是指撲救火災時所需的消防供水強度,是根據火場用水量的統計資料確定的。
  1.廠區和居住區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處數和相應處的一次滅火用水量確定。
  2.成組布置的建築物應按消防需水量較大的相鄰兩座計算。火車站、碼頭和機場的中轉庫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應按相應耐火等級的丙類物品庫房確定。
  3.工藝裝置的消防用水量,火災延續供水時間不宜小於3h。 化纖廠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4.輔助生產設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計算。火災延續供水時間不宜小於2h。 
  5.可燃液體罐組的消防用水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液體罐組的消防用水量應按火災時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組計算,其水量應為配置泡沫用水及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用水量之和。 
  (2)鄰近立式罐超過3個時,冷卻水量可按3個罐的用水量計算;當著火罐浮頂或浮艙式內浮頂罐(浮蓋用易熔材料製作的儲罐除外)時,其鄰近罐可不考慮冷卻。
  (3)當著火罐為立式罐時,鄰近罐為著火罐1.5倍直徑範圍內的地上罐;當著火罐為卧式罐時,鄰近罐為著火罐直徑和長度之和的一半範圍內的地上罐。 
  6.可燃液體地上卧式罐,宜採用移動式水槍冷卻。冷卻面積應按投影面積計算。供水強度:著火罐不應小於6L/min•m2;鄰近罐不應小於3L/min•m2。
   7.可燃液體儲罐消防冷卻用水的延續時間:直徑大於20m的固定頂罐和浮頂用易熔材料製作的浮艙式內浮頂罐,應為6h;其他儲罐可為4h。
   8.液化烴罐區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儲罐固定式消防冷卻用水量和移動式消防冷卻用水量之和計算。 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用水量:著火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於9L/min•m2;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範圍內的鄰近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於4.5 L/min•m2;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面積應按其表面積計算。 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用量應按罐區內最大一個儲罐用水量確定:當儲罐容積小於400m3時,不應小於37L/s,大於或等於400 m2時,不應小於45L/s,當罐區只有一個儲罐時,計算用水量可減半;當設有可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循環水池時,可不計入消防冷卻總用水量中。 消防用水的延續時間應按火災時儲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時間計算,最長時間不超過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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