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決在用電梯的上行超速保護問題,只能走創造性的路子
EN81-1標準規定:上行超速保護裝置要對電梯的轎廂、對重、曳引繩系統(或補償繩)和曳引輪(或與曳引輪同軸的較近部件)4個中的一個或幾個起作用 (見9.10.4條),它對上行超速保護裝置的作用點和作用方式並沒有明確唯一的規定,不象下行超速保護裝置那樣明確要求要在轎廂上裝設安全鉗。而我國目前在用的電梯新老不一、品質多樣,如果我們拘泥於這一條款,就不能很好地解決在用電梯上行超速保護的問題。如果過分強調這一點,還會使電梯的投入費用大大增加,甚至還可能對在用電梯的安全性能造成某些破壞。我們只需對現有的4種技術裝置進行一個簡單的分析便可知曉這一點。第1種是在對重上裝設限速器-安全鉗系統。如果加裝這一套系統,首先會使整個電梯系統的結構複雜化,並使井道內的布置更為困難,另外在釋放安全鉗時還需首先辨明是哪一個發生了動作。在對重側加裝安全鉗必然要求配設實心的導軌,可我們在用的對重導軌大多都是空心的T型導軌。第2種是在鋼絲繩上加裝制動器。荷蘭與美國相繼開發了這一套裝置,雖然這種制動器一般是獨立作用的,只需幾根線與電梯控制系統連接即可,但它的激發、制動使力與複位需用一個機電-液壓(或氣動)傳動,因此結構複雜,成本偏高。第3種是加裝曳引機制動器。這是加拿大某電梯公司為了響應EN81-1開發的一種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它嚴重地受到曳引機結構的影響,通用性很低,基本上是不能作為一種標準部件推廣應用的。第4種是轎廂雙向安全鉗系統。這個系統嚴重地受到轎架結構的限制和制約。
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在用電梯也沒有必要拘泥於9.10.4條內,因為我們看中的是上行超速保護,而不是什麼方法和手段。儘管EN81-1是科學的、先進的、嚴密的,但它也只是歐洲百年電梯技術和文化的積累,不可能是世界上唯一最好的和最合理的。根據我國在用的電梯複雜情況,我們只能走自己的上行超速保護的路子。正如江總書記在消防工作會議上說,如果拿現行的標準來嚴格要求,那我們有許多房子就不能住了。因此我們必須深入細緻地研究切實可行的辦法。我想它也應該成為我們解決在用電梯上行超速保護問題的一個指導思想。
2、在用電梯應重點防範制動器造成的上行超速
在考慮曳引驅動電梯的上行超速保護問題時,我們有必要首先討論一下造成電梯上行超速的種種成因。筆者認為以下3種情況是造成上行失控超速的主要原因。⑴對重側重於轎廂側,電動機與曳引輪的中間環節脫節或失效。⑵對重側重於轎廂側,電梯的制動器發生故障,或是因阻滯等原因而失效,不能正常落閘。⑶對重側重於轎廂側,電梯的曳引能力陡然降低。
對於以上3種情況,電梯都處於失控狀態,對重拖拉著轎廂愈行愈快,轎廂超速上行直至高速沖頂(可見電梯超速沖頂造成的危害大小是與電梯的行程或是樓層高低有著直接關係)。對於由於程序等原因所造成的上行超速可以不予以考慮,因為電梯設置的終端保護(極限開關)與設置在限速器的電氣安全裝置(在轎廂上行或下行的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之前均可發揮作用)都可以斷開安全迴路,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落閘停車。而且這2套安全裝置還是勞動部門檢驗的重點,每年都要驗證它的可靠性,只要制動器沒有問題便大可放心。再說,即使非常嚴密、嚴謹的EN81-1在第0章論述電梯保護時,它也是有所放棄的。如0.7條的內容是:本標準已經考慮到了使用人員某些輕率魯莽動作的情況,但需要予以限制。同時,兩種同屬上述性質的動作或違反使用說明的情況,則不予以考慮。畢竟,技術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唯一最佳方法。
對於以上3種情況,我們再運用風險評估的思想進行一個深入分析便可知道他們出現的概率極不相同。形式⑴多出現於電梯的維修活動中,在電梯的使用中很難出現,且在維修過程中也完全可以通過制定操作規程予以避免。形式⑶在使用運行中更是難以出現,再說還有每年的檢驗給予防範,因此也可以不予以考慮,因為它出現的概率實在太小了。對於種形式⑵,即對重側重於轎廂側,電梯的制動器故障或因阻滯等原因而失效不能正常落閘,才是我們應該重點予以考慮的問題。這主要是由於有以下3個原因:①在用電梯對於曳引機制動器故障,或是9.9.11.1條述及的觸發制動器的電氣信號系統故障下的上行超速,現行標準規定的保護裝置是無法控制的。②我們的GB7588標準對於"(制動器)所有參與向制動輪(或盤)施加制動力的制動器部件應分兩組裝設,並具有合適的尺寸,以滿足:如果一組部件不起作用時,制動輪(盤)上仍能獲得足夠的制動器力,使載有額定載荷的轎廂緩速下行。"的條款,在1995版本中已經採用了"此條可暫緩執行", 因此在用電梯廣泛存在著這種潛在的風險。⑶目前所看到的超速沖頂事故,基本上都是由於制動器故障引發的。因此,在用電梯的上行超速保護應該重點防範制動器造成上行超速,如果受到經濟制約,也可以只考慮樓層較高的建築。